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交用地申请附加的文件

提交建设用地申请的文件包括:
1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;
2、规划红线图;
3、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;
4、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;
5、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批准文件;
6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;
7、土地勘测定界图;
8、其他有关部门(如环保、水利、林业等)意见。法律依据: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十七条
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:城市、镇的发展布局,功能分区,用地布局,综合交通体系,禁止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,各类专项规划等。
规划区范围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、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、环境保护、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,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。
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。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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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应附具的文件:
1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;
2、规划红线图;
3、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;
4、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;
5、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批准文件;
6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;
7、土地勘测定界图;
8、其他有关部门(如环保、水利、林业等)意见。
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: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十七条
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十七条
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:城市、镇的发展布局,功能分区,用地布局,综合交通体系,禁止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,各类专项规划等。
规划区范围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、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、环境保护、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,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。
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。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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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应附具的文件:
1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;
2、规划红线图;
3、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;
4、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;
5、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批准文件;
6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;
7、土地勘测定界图;
8、其他有关部门(如环保、水利、林业等)意见。法律依据: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十七条 
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:城市、镇的发展布局,功能分区,用地布局,综合交通体系,禁止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,各类专项规划等。
规划区范围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、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、环境保护、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,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。
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。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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